標題:某集團公司關鍵管理崗位在、離任審計管理制度 |
某集團公司關鍵管理崗位在、離任審計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審計目的:為打造龍頭健康、正向、以身作則,戰(zhàn)略有效落地,隊伍健康向上的企業(yè)文化,通過事先共識的監(jiān)察規(guī)則,形成陽光化的“關鍵管理崗位在、離任審計管理制度”。 第二條審計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內部審計實務指南第5號—企業(yè)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指南》和公司《廉政管理制度》、《反舞弊管理制度》的有關規(guī)定及各關鍵管理崗位的崗位職責,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審計范圍:**集團治理層、**集團職能部門負責人(總監(jiān)、總經理、經理)和二級公司總經理三個職級。在離任審計和業(yè)務審計分別規(guī)劃項目,有并點的地方可合并考慮一并審計、也可分開審計。 第四條審計覆蓋原則:從濫權、舞弊、負向作風3個方面評估、排名各個崗位的崗位責任固有風險,并分成三個崗位組,分為在任抽查和離任必審兩種方式。在任抽查根據風險評估程度,審計內控部于年初審計計劃中就確定好審計崗位和對象,高風險崗位:每年專項審計一次;中風險崗位:每兩年必專項覆蓋一次;低風險崗位:不安排專項審計,在業(yè)務審計時一并檢查崗位權力履行情況。所有關鍵管理崗位離任必審。 第五條審計流程:審計范圍內干部離任時,審計內控部有權保留自動啟動崗位離任審計的權力;在任審計,年初審計內控部確定清單報集團董事會批準,開始審計前1周通知審計對象,集團保留每年3個“抽簽后立即啟動干部審計”的特殊項目。 第二章 在、離任審計的管理 第六條在離任審計工作由公司審計內控部負責組織實施,或根據需要經審計內控總監(jiān)同意,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審計組織實施審計,但應由審計內控部負責出具審計通知書、審批審計實施方案、做出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內控部負責組織開展在離任審計工作,向公司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七條審計內控部可組成審計小組全權負責在離任審計工作,審計小組由審計內 ……(快文網http://www.hancun.net省略1330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二)資產質量狀況審計。主要通過資產周轉速度、資產運行狀態(tài)、資產結構以及資產有效性等方面的財務指標,審查被審計人任職期間其任職公司占用經濟資源的利用效率、資產管理水平與資產的安全性?蓞⒖贾笜税ǎ簯召~款周轉率、應付賬款周轉率、壞賬比率、資產現金回收率等。 (三)經營增長狀況審計。主要通過市場拓展、資本積累、效益增長以及技術投入等方面的財務指標,審查被審計人任職期間其任職公司的經營增長水平、資本增值狀況及持續(xù)發(fā)展能力?蓞⒖贾笜税ǎ轰N售(營業(yè))增長率、銷售(營業(yè))利潤增長率等。 第十八條經營計劃完成情況審計。重點審查被審計人任職期間其任職公司產質量計劃完成情況、節(jié)能降耗計劃完成情況及安全環(huán)保管理情況。 第十九條內控制度建立及執(zhí)行情況的審計。審查被審計人在任期間其任職公司內控制度的健全性、適當性和有效性,并結合被審計人的職責要求確定其在內控制度建立及執(zhí)行中應承擔的責任。 第二十條重大合同簽訂履行情況的審計。重點審查被審計人在任期間其任職公司重大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的合法性及合規(guī)性,以及被審計人廉潔自律的工作情況等。 第二十一條提高員工綜合素質工作的審計。重點審查被審計人在任期間其任職公司人員管理工作(招聘、培訓、離職等)、班子團隊精神的塑造以及員工工作、生活條件改善等方面情況。 第二十二條在離任審計實行審計責任人分工負責制。財務、人事、采購、銷售、生產和重大事項的審計應當由具有相應專業(yè)背景的審計人員分別負責。 第四章 審計原則、審計程序和方法 第二十三條在審計過程中,應當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守密的原則,保持應有的職業(yè)謹慎和穩(wěn)健負責的態(tài)度,發(fā)表綜合意見時要注意恰當性、客觀性原則。 第二十四條離任審計遵循“凡離任,必審計”的原則。 第二十五條離任審計一般應在審計對象離開原工作崗位不超過一個月內開展審計工作。未經離任審計,未劃清責任的,不得辦理離職手續(xù),違反組織原則擅自對需要進行離任審計而未進行離任審計的被審計人辦理離職手續(xù)的,由承辦調動手續(xù)的人力資源部門和當事人及主管負責人承當相應的管理責任。 第二十六條在實施審計三個工作日前,審計小組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同時抄送被審計人,并做好必要的審計準備工作。被審計單位和被審計人接到《審計通知書》后,應及時、全面、如實向審計小組按要求提供相關的資料。 第二十七條被審計單位應按要求向審計小組提供有關審計調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被審計人任期內各項經濟責任目標計劃的完成情況; (二)財務收支管理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職責分工材料; (三)被審計人任期內歷年財務報表、賬簿、憑證、臺賬、相關記錄、批復等與離職有關的所有資料; (四)各種財產物資盤點表、債務清理明細表; (五)被審計人任期內有關經濟監(jiān)督部門及檢查機構曾經做出的重大事項結果、處理意見及糾正情況證明資料; (六)被審計人任期內,公司在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設立的全部賬戶的情況,包括已注銷的賬戶; (七)審計小組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在離任審計資料。 第二十八條被審計對象應按要求向審計小組提交書面任期內各年度工作總結和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二十九條被審計人及其任職公司應就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并做出書面承諾。公司及公司董事會有權對故意提供虛假資料、不完整審計資料的公司、當事人及主管領導進行內部處罰。 第三十條審計小組實施審計時,可以運用檢查、觀察、詢問、重新計算、重新操作、外部調查等方法,獲取充分、適當、可靠的審計證據。對被審計人所在公司的相關信息,可以采取復制、截屏、拍照等方法取得審計證據。在審計小組審計過程中,相關人員應予積極配合,對于詢問訪談記錄被訪談人應該予以簽名確認。審計工作人員在開展審計工作中接觸到的公司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等相關信息,應當嚴格依法履行b_m義務。 第五章 審計評價及責任界定 第三十一條審計內控部對被審計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實施審計后,應當根據審計查證或者認定的事實,依照國家法律法規(guī)、行業(yè)標準、公司責任制考核目標等,對被審計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第三十二條審計評價不應超出審計的職權范圍和實際實施的審計范圍。評價結論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對被審計人員提出的重大異議或抗辯理由,審計內控部應當認真核實,在重新驗證證據、重新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修正評價。 第三十三條對被審計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評價,可以采取分類評價和綜合評價相結合的方法。 第三十四條對被審計人的分類評價應結合審計核查情況作出合理客觀的評價,并以此作為綜合評價的基礎。 第三十五條對被審計人進行綜合評價時,應在前述分類評價的基礎上,對其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作出“履行、基本履行、未履行”的結論。 第三十六條對被審計人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問題所應當承擔的直接責任、主管責任、領導責任,應當區(qū)別不同情況作出界定。 第三十七條被審計人在履行經濟責任過程中應承擔直接責任的行為包括: (一)直接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公司內部管理規(guī)定;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公司內部管理規(guī)定。 (二)未在授權范圍內,或未向公司匯報同意而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 (三)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數人不同意的情況下直接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等。 第三十八條被審計人應承擔主管責任的行為包括: (一)對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 (二)主持相關會議討論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數人同意的情況下決定、批準、組織實施重大經濟事項,由于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浪費、資產(資金、資源)流失等嚴重后果等。 第三十九條除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外,對被審計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經濟責任的其他行為,應當界定為承擔領導責任。 第六章 在離任審計報告 第四十條現場審計結束前,審計小組應當對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并與被審計人 ……(未完,全文共7179字,當前只顯示3456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某集團公司關鍵管理崗位在、離任審計管理制度) 上一篇:黨紀學習要“時時反躬自省、處處克己慎獨、事事反求諸己” 下一篇:在2024年公務員考錄領導小組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相關欄目:公司 建筑 企業(yè)講話 民營招商 管理 審計 規(guī)章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