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關于健全地方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工作的概況 |
關于健全地方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工作的概況 一、基本情況 決定權是指國家權力機關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權力。各國法律規(guī)定不一。在我國,行使決定權的機關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重大事項決定權作為人民代表大會四類職權之一,是最能表現(xiàn)人民代表大會國家權力機關特征的一種職權,反映了人民代表大會權力的廣泛性。具有鮮明的法定性、人民性、權威性、強制性。同時,能起到補充人民代表大會其他三類職權、協(xié)助其他三類職權行使的作用。 有研究指出,早在上世紀50年代,_、周恩來、董必武等就明確提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應決定國家的重大問題。1954年9月,劉少奇在憲法草案報告中指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既規(guī)定為國家根本政治制度,一切重大問題就都應經(jīng)過人民代表大會討論,并作出決定。1980年4月1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召開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大常委會負責人第一次座談會,彭真在《關于地方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講話中,第一次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主要職權概括為四個方面,一是制定、頒布地方性法規(guī),二是討論、決定本地區(qū)的重大事項,三是人事任免,四是監(jiān)督本級政府和法院、檢察院的工作,這四項職權即立法權、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任免權、監(jiān)督權。盡管之后的1982年憲法沒有作此歸類,但由于“四權”的表述簡明概括,因而被普遍接受,成為表述人大職權的通行說法。多年來,我國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也都把重大事項決定權作為人大的一項基本職權。 憲法第62條規(guī)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決定 ……(快文網(wǎng)http://www.hancun.net省略1049字,正式會員可完整閱讀)…… s__會議《決定》強調(diào),要“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今年1月,中央辦公廳下發(fā)《關于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各級政府重大決策出臺前向本級人大報告的實施意見》對人大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今年全國人代會期間,_總書記對落實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提出明確要求。今年兩會期間,_總書記對落實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提出明確要求,強調(diào)這是新形勢下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舉措?梢,作為國家權力機關,人大及其常委會討論決定事關本地區(qū)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的重大事項,是人大制度設計的本質(zhì)要求,是憲法法律賦予的一項重要職權,同時也是加強和鞏固黨的執(zhí)政地位,協(xié)調(diào)推進“四個全面”戰(zhàn)略布局的重要內(nèi)容。張德江委員長在參加江蘇代表團審議時強調(diào),要求積極抓好落實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方面制度建設。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成為各級人大制度理論和實踐創(chuàng)新的重要課題。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研究室主任郭振華先后赴陜西、廣東、江蘇等省市調(diào)研地方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情況和做法,指導地方抓好實施意見的制定工作。目前,江蘇省委已率先通過省級制度實施意見,浙江、湖北、四川、福建、江西等省正在積極擬制落實實施意見,我省人大研究室也在代省委起草文件。我省人大為了起草好省委文件,由副秘書長王天戈主持起草工作,組織研究室赴省內(nèi)外開展調(diào)研,并首次召開了全省研究室專題座談會,計劃于今年6月份完成起草工作,報省委常委會討論通過。 二、存在問題 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地方人大普遍存在重大事項決定權虛置、流失的現(xiàn)象,相對于其他三項職權,重大事項決定權是目前地方人大職權行使中的一個薄弱環(huán)節(jié)。 一是提出建議意見多,作出決議決定少。憲法和地方組織法對地方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規(guī)定過于原則、內(nèi)容過于籠統(tǒng)、范圍過于寬泛、標準界限不明晰,因此,地方人大常委會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時,很可能導致決定的內(nèi)容難以把握、操作難以掌控。同時,由于重大事項決定權與黨委決策權、政府行政管理權界限模糊,地方人大常委會對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行使始終持謹慎態(tài)度,除對財政決算、預算、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規(guī)劃等作出決議外,對涉及地方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及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提出建議意見的多,作出決議決定的少。 二是被動決定多,主動決定少。對重大事項的決定,因提出主體不同而分為主動決定與被動決定。一般來講,地方人大常委會主動決定的意識不強,自覺性、主動性未能得到有效激發(fā);對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行使主要以被動決定居多,多數(shù)決議決定是由黨委及“一府兩院”根據(jù)工作需要而提醒人大常委會作出的;地方人大常委會很少通過調(diào)查研究、根據(jù)人民意愿和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需要,主動就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某一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決定。 三是抽象空洞多,明確指向少。由于重大事項大多由黨委及“一府兩院”提出,部分決定甚至是臨時動議的,在作出決議決定前沒有充分的時間進行調(diào)查論證,加之常委會組成人員相關專業(yè)知識不足,因此常委會審議往往難以深入,表決時容易出現(xiàn)走程序、走過場問題,作出的決議決定大多是原則性強、面面俱到,缺少針對性,抓不住要害,在一定程度上影響重大事項決議、決定的質(zhì)量。 三、健全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建議 健全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制度體系,前提是厘清重大事項的概念和性質(zhì),重點是界定重大事項的范圍和內(nèi)容,關鍵是建立高效順暢的運行機制。 (一)堅持黨的領導,優(yōu)化行權環(huán)境 一是妥善處理與黨委決策權的關系。堅持黨的領導,保持正確的政治方向,緊緊圍繞黨委決策和工作大局,研究重大事項,對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項作出決議決定前,必須事先向黨委請示匯報,取得黨委同意方可進行。二是妥善處理與政府行_的關系。積極與政府溝通協(xié)調(diào),助力和支持政府工作,始終與政府合力合拍,共同服務全黨工作大局。三是妥善處理好與法檢兩院獨立行使司法權的關系,絕不能以重大事項決定權為由干擾“兩院”依法辦案。 (二)科學界定重大事項的范圍 當前對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范圍難把握、程序難規(guī)范、機制難形成,成為制約人大充分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主要癥結。破解這個問題總體需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合法性原則。就是要根據(jù)憲法和有關法律規(guī)定來確定重大事項的范圍,做到于法有據(jù)。二是全局性原則。就是要把涉及本地區(qū)全局 ……(未完,全文共4910字,當前只顯示2728字,請閱讀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關于健全地方人大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工作的概況) 上一篇:領導干部報告?zhèn)人有關事項規(guī)定 下一篇:懷念民國時期的大師風范和教授治校 相關欄目:人大 人大講話 其他重大節(jié)日紀念日專題 規(guī)章制度 |